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1-17    来源:国家数据局    浏览:274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方案》从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机制、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防范数据滥用风险等七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将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细化规则,强化部门协同,开展试点试验,适时发布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营造创新环境,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


一图读懂



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方案》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围绕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做出了专门部署。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高流动性、易复制性等特点,通过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实现推动经济发展的倍增效应,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风险。随着数据开发利用不断深入,数据流通成为大势所趋,数据安全正在从以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为主的“静态安全”,逐步转向以防范数据流通风险为重点的“动态安全”。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在防范数据流通风险的前提下深化数据开发利用,既是守好安全底线的题中之义,也是释放数据价值的必然要求。

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完善数据流通中的安全治理规则,推动构建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为繁荣数据市场、释放数据价值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问:《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重点是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营造有利于数据流通利用的安全环境。

当前,我国已陆续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两条例”)等,数据安全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但由于细化规则尚在完善,经营主体在数据流通中仍面临规则不明晰的问题,存在安全顾虑,制约了数据流通利用。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三法两条例”,推动明晰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安全规则,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和产业培育,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数据滥用风险,降低数据安全合规成本,提升数据安全水平,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问:《方案》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共提出了7项主要任务,分为4个方面。

一是明晰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个人数据的流通安全规则。重点是聚焦数据流通过程中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明晰具体规则,完善安全保障,打消流通顾虑。在企业数据方面,重点是推动明晰重要数据认定、提供、脱敏等方面的规则;在公共数据方面,重点是明晰数据提供方、接收方的安全责任,完善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在个人数据方面,重点是推动明晰个人信息匿名化规则,完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机制。

二是完善数据流通过程中的责任界定、安全技术应用要求。数据的易复制性导致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容易被泄露、滥用,安全责任难以清晰界定,造成数据流通顾虑。《方案》推动构建各负其责的界定机制,完善数据安全审计和溯源机制,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同时,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前提下,引导企业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开展数据流通,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做好数据流通安全防护。

三是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离不开市场化的安全服务供给。当前,我国数据安全产业加快发展,但面向数据流通安全的服务供给还需进一步提升。《方案》通过推动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培育数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等服务,丰富和扩大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提升数据流通安全效能。

四是防范数据滥用风险。随着数据流通利用日益深入,获取、处理、使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门槛也将日益降低。防范数据滥用风险,是维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为此,《方案》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数据的黑灰产业,依法依规惩处利用数据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完善数据流通安全事故或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数据流通安全风险应对能力。

问:下一步将如何抓好《方案》贯彻落实?

答:国家数据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3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完善细化规则,加快个人信息匿名化、重要数据脱敏、数据流通安全审计等标准制定,组织发布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具体规则,保障相关法规政策落地实施。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执法协同,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协同配合,提高监管效能。三是支持先行先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地方不断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及时总结试验经验,持续提升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效能,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


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规则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释放数据价值,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晰数据流通中的安全治理规则,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和产业培育,完善权益保护和责任界定机制,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数据滥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推动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到2027年底,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构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机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为繁荣数据市场、释放数据价值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支持企业通过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分析流通过程安全风险、制定分类分级保护措施等方式,提升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处理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相关地区、部门应当及时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或公开发布。数据处理者对外提供重要数据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鼓励开展数据脱敏等研究,对于经脱敏等技术处理后,依据所属行业领域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重新识别为一般数据的,可按照一般数据开展流通交易。

(二)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提供方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范围、用途、条件,承担数据提供前的安全管理责任,探索建立数据接收方数据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制度,确保数据在安全前提下有序共享。数据接收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数据接收后的安全管理责任。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依据有关要求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加强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三)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完善个人数据权益保障机制。对于个人数据流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个人同意或经过匿名化处理,不得通过强迫、欺诈、误导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制定个人信息匿名化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匿名化操作规范、技术指标和流通环境要求。鼓励采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渠道。

(四)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机制。数据提供方应当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数据接收方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数据,防止超范围使用。鼓励供需双方在数据流通交易合同中约定各自权责范围,清晰界定权责边界。探索建立数据流通安全审计和溯源机制,融合应用数字水印、数据指纹、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高效支撑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取证和定责。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地方开展先行先试,围绕数据流通交易溯源机制、重点场景安全治理标准、重点场景安全责任界定机制等,探索新型治理模式,提高治理效能。

(五)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支持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创新,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标准,引导企业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开展数据流通。对于不涉及风险问题的一般数据,鼓励自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进行流通利用。对于未认定为重要数据,但企业认为涉及重要经营信息的,鼓励数据提供方、数据接收方接入和使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对于重要数据,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等方式,依法依规实现数据价值开发。

(六)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繁荣数据安全服务市场,壮大数据安全治理服务规模,创新数据安全服务业态。支持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应用,向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提升安全服务效能,降低应用成本。培育数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等服务,健全有利于数据流通主体互信的市场化机制。丰富数据托管等服务供给,研究探索为数据安全提供保险保障的可行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数据安全托管服务。

(七)防范数据滥用风险。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数据的黑灰产业,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惩处利用数据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持续增强风险分析、监测和处置能力,防范发生系统性、大范围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研究完善数据流通安全事故或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流通风险应对能力。

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执法协同,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协同配合,提高监管效能。组织发布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营造“一地创新、全国共享”“一企创新、多企复用”的创新环境,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